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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生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 第 3 條(申請之程序及應提出之資料)

  1. 債務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提出申請者,應檢附下列各款資料: 一、據實填寫如附件所示之申請表。 二、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影本。 三、法院依本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為公告之影本或由網路下載之列印本。但無法提供者,不在此限。 四、本條例第四十三條所定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債務人清冊。 五、其他於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中經法院命債務人補提之資料。
  2. 債務人未依前項規定提出資料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限期命補正,債務人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不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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