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 第 2 條(申請之資格、對象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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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更生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第 2 條,債務人在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在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五日前,可以向自己住所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協助作成更生方案。如果債務人已選任代理人且沒有必要提出申請,則不在此限。如果債務人逾期提出申請,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以不予協助。 我找到了一個相關的參考資料,是關於更生債務人申請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的解釋(資料來源:內政部 )。 這份資料解釋了更生債務人申請協助作成更生方案的相關規定和程序。根據該資料,債務人在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可以在申報債權期間屆滿五日前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提出申請。如果債務人選任了代理人而不必要提出申請,則不在此限。如果債務人逾期提出申請,則政府可以不予協助。
- 債務人名詞
- 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條文
- 更生程序名詞
- 債權名詞
- 住所名詞
- 代理人名詞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43 條條文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4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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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