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 第 6 條(債務人對更生方案之修改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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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人對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其所作成之更生方案,得增、刪、修改後提出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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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更生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第 6 條,債務人對於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其所作成之更生方案,得增、刪、修改後提出於法院。根據這項規定,債務人可以在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下制定更生方案,並且有權對其進行增加、刪減或修改,之後再提出法院審議。這表示債務人在制定更生方案時,享有一定的彈性,可以根據需要調整方案的內容。該資料來源可以參考《違約或經營困難企業之再生-更生程序、破產程序與破產資金之貸款》一書中的第 6 條內容。
- 債務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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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