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生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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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債務人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提出於法院後,經法院依本條例第三十三條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七條規定所編造或改編之債權表內容,與債務人原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所載內容有差異者,債務人得於上開債權表確定後十日內,檢附經法院公告之確定債權表,申請該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其修改原所作成之更生方案內容。
- 2.債務人逾前項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不予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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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更生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第7條,債務人提出更生方案後,如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編造或改編的債權表和債務人提出的債權人清單有差異,債務人可以在確定債權表公告後的十天內,檢附確定債權表,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修改原先作成的更生方案內容。如果債務人逾期申請,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以選擇不予協助。 根據最新的更生債務人申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協助作成更生方案辦法第7條,債務人在更生方案提出後,如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所編造或改編的債權表與債務人所提出的債權人清冊內容有差異,債務人可以在確定債權表公告後的十天內,檢附經法院公告之確定債權表,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修改更生方案內容。債務人必須在債權表確定後的十天內提出申請,逾期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可以不予協助。
- 債務人名詞
- 第三十三條第六項、第七項、第三十七條條文
- 債權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上開名詞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33 條條文
-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3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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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