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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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資通安全實地稽核事務,得委任所屬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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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12條的規定,該辦法所定的資通安全實地稽核事務可以委任法務部所屬機關來執行。該條規定了辦理資通安全實地稽核事務的具體程序和方式,並且明確指出可以委任法務部所屬機關來負責執行這項工作。然而,我無法提供該條的參考資料和相關範例,因為我無法找到該法規的具體內容和相關資料。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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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