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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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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受稽者經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依本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與本部指定之期日及方式,提出改善報告。
  2. 2.受稽核者依前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依其缺失或待改善事項之性質及程度,依本部指定之期日以書面提出改善報告之執行情形;本部認有必要時,得要求受稽核者說明或調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1 條的規定: 1. 受稽核者在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實施中有缺失或需要改善的情況下,應在收到稽核結果報告後,依照法務部指定的期限和方式,提出改善報告。這意味著當受稽核者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中有缺失或需要改進的部分時,他們需要回應稽核結果並提出改善報告。 範例: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中缺少特定的安全措施或政策,當他們接收到稽核結果報告時,該公司應在指定的期限內提出一份改善報告,說明他們將如何改善這些缺失。 2. 受稽核者在依照前項規定提出改善報告後,應根據缺失或待改善事項的性質和程度,在法務部指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提供改善報告的執行情形。法務部在必要時可以要求受稽核者進行說明或調整。 範例:例如,如果受稽核者在改善報告中提到他們正在加強對內部系統的存取控制,他們應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一份書面報告,說明實施情況。如果法務部覺得需要更多的解釋或調整,他們可以要求受稽核者進一步說明或調整改善措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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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1 條規定:「受稽核者經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有缺失或待改善者,應於收受稽核結果報告後,依本法施行細則…」(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