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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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部應於辦理實地稽核作業完成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者。
- 2.前項稽核結果報告之內容,應包括稽核之範圍、缺失或待改善事項、前條第二項所定受稽核者未能為說明、協力或提出資料供現場查閱之情形、理由與前條第三項所定本部審核結果,及其他與稽核相關之必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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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10條,該條共有2項。以下是對這兩項的解釋: 1. 根據該條第1項,法務部應在實地稽核作業完成後的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給受稽核者。這表示法務部在進行實地稽核後,有義務將稽核結果以報告的方式提供給受稽核者。 2. 根據該條第2項,稽核結果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a. 稽核的範圍 b. 存在的缺失或待改善的事項 c. 未能提供說明、協助或提供現場查閱所需資料的受稽核者的情況 d. 審核結果及相關理由 e. 其他與稽核相關的必要內容 這些內容應該在稽核結果報告中提供,以便受稽核者了解稽核的範圍、存在的問題和改進的方向,以及法務部對稽核結果的審核結果。這些報告內容的目的是確保透明度和合規性。 有關參考資料方面,根據法務部網站上公布的「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可參考該辦法的全文內容。根據參考資料,這些稽核和報告的要求是為了確保特定非公務機關的資通安全措施符合法規並得到適當的管理和改進。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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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