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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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部辦理第五條第一項實地稽核,得要求受稽核者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之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
- 2.受稽核者依法律有正當理由,未能為前項說明、配合措施或提供資料時,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提出。
- 3.本部收受前項書面後,應進行審核,依下列規定辦理,並得停止稽核作業之全部或一部: 一、認有理由者,應將審核之依據及相關資訊記載於稽核結果報告。 二、認無理由者,應要求受稽核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已停止稽核作業者,得擇期續行辦理,並於十日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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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9條的內容如下: 1. 第五條第一項實地稽核時,法務部可要求受稽核者提供相關說明、協力或提供相關文件或證明供現場查閱,以評估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的執行情況。 舉例:當法務部進行實地稽核時,受稽核的機構應提供相關文件,例如該機構的資通安全維護計畫、相關文件或證明等供法務部查閱。 2. 如果受稽核者有正當理由無法提供前一項所要求的說明、配合措施或文件時,應以書面方式向法務部提出理由。 舉例:如果受稽核的機構因為合理的法律理由無法提供相關文件,則應以書面形式向法務部解釋無法提供的原因。 3. 法務部收到受稽核者所提出的書面理由後,應根據以下規定進行審核並採取相應措施,同時還可以暫停稽核作業的全部或一部份: - 如果認為受稽核者提出了合理的理由,法務部應在稽核結果報告中記載相關依據和資訊。 - 如果認為受稽核者無合理理由,法務部應要求其按照第一項的規定提供相關文件;同時,如果稽核作業已經暫停,法務部可以選擇在事先通知受稽核者的情況下恢復稽核作業。 舉例:如果法務部審核後認為受稽核者提出的理由合理,則在稽核結果報告中會記錄相關的依據和資訊。但如果法務部認為受稽核者無合理理由,則會要求其按照要求提供相關文件;如果稽核作業已經暫停,法務部可以在提前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受稽核者的情況下恢復稽核作業。
- 第五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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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