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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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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部辦理第五條第一項實地稽,應將稽核計畫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
  2. 2.受稽核者如因業務因素或其他正當理由,未能於本部指定之時間配合稽核者,得於收受前項通知後五日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部申請調整稽核日期。
  3. 3.前項申請,除有不可抗力之事由外,以一次為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8條針對實地稽核程序提出了以下規定: 1. 本部辦理第五條第一項實地稽核時,應在一個月前以書面形式通知受稽核者。這表示法務部在進行實地稽核前,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受稽核者發送書面通知,告知稽核的計畫和時間。 2. 受稽核者如果由於業務上的原因或其他合理理由無法在法務部指定的時間配合稽核,可以在收到上述通知後的五天內,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請,說明延遲稽核期限的理由。這意味著受稽核者有權向法務部提出延遲稽核日期的申請,但除非有不可抗力的原因,一般只能申請一次延期。 根據這些規定,法務部對特定非公務機關進行資通安全管理的實地稽核有明確的程序要求,包括提前通知受稽核者、允許合理的延期請求等。這些規定有助於確保稽核過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參考資料: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最新修訂日期:109年1月23日)。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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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8 條規定:「本部辦理第五條第一項實地稽核,應將稽核計畫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者。受稽核者如因業務因素或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