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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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項實地稽核未併同本部對特定非公務機關進行之年度業務評鑑或業務檢查辦理時,本部應依前條第四項規定因素,另訂稽核計畫,明定稽核項目、稽核人員及稽核時間等與稽核相關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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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第 6 條,當前項第一項的實地稽核沒有同時進行特定非公務機關的年度業務評鑑或業務檢查時,法務部應根據前一條第四項的規定因素來制定一個新的稽核計畫,內容應明確指定稽核項目、稽核人員以及稽核時間等相關事項。 參考資料:法務部所管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管理作業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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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