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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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等級變更規定如左: 一、各種機密資料核列機密等級時,應就有關因素,預為考慮保密時限,於機密等級下註明解密日期,或註明於某種情況後解密,其無法預為決定者,機密價值消失時,應註銷其機密等級。 二、各種機密資料,經區分機密等級後,如有必要須變更原機密等級時,應升高或降低其機密等級。 前項規定均由原承辦機關主動辦理,並通知前曾受領該資料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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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13條,機密等級變更的規定如下: 1. 在核列機密等級時,應預先考慮到保密的時限,在機密等級下註明解密日期,或者註明在某種情況發生後解密。對於無法預先決定解密時機的情況,當機密資訊的價值消失時,應予以註銷其機密等級。 2. 對於經過區分機密等級的機密資料,如果有必要變更原本的機密等級,則應該進行升高或者降低其機密等級。 上述兩項規定由原本負責處理機密資料的機關主動辦理,並且通知之前曾經接收該資料的機關。 參考資料:國防部機密資料管理辦法第13條、第14條
- 核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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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