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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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機密」資料不得為講課內容,「極機密」「機密」「密」資料授課必須引述時,應先得長官允許,其分發講授之資料,應於授課完畢收回。前項講授場所,應有適當隔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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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16條,所有屬於「絕對機密」的資料不得用作講課內容。如果需要引述包含「極機密」「機密」「密」的資料進行講授,必須事先取得主管長官的許可。在講授完畢後,相關資料應該立即收回。此外,進行講授的場所應該有適當的隔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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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