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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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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機密」資料不得為講課內容,「極機密」「機密」「密」資料授課必須引述時,應先得長官允許,其分發講授之資料,應於授課完畢收回。前項講授場所,應有適當隔離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16條,所有屬於「絕對機密」的資料不得用作講課內容。如果需要引述包含「極機密」「機密」「密」的資料進行講授,必須事先取得主管長官的許可。在講授完畢後,相關資料應該立即收回。此外,進行講授的場所應該有適當的隔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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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 16 條規定:「「絕對機密」資料不得為講課內容,「極機密」「機密」「密」資料授課必須引述時,應先得長官允許,其分…」(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