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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16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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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機密」資料不得為講課內容,「極機密」「機密」「密」資料授課必須引述時,應先得長官允許,其分發講授之資料,應於授課完畢收回。前項講授場所,應有適當隔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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