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1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務人員向有權調查或有權質詢之機關作證答詢或報告時,應儘量避免涉及機密資料。其必須陳述時,應先得該管長官允許,以秘密會議或其他保密方式為之。並應向聽取人說明機密等級,請其採取適當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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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向有權調查或有權質詢之機關作證答詢或報告時,應儘量避免涉及機密資料。其必須陳述時,應先得該管長官允許,以秘密會議或其他保密方式為之。並應向聽取人說明機密等級,請其採取適當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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