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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權調查或有權質詢之機關,需要機密資料參考時,以公文通知主管機關供給。供給機關,依照供給機密資料之機密等級,予以保密說明,或協助採取保密措施。其無保存必要者,使用後原件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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