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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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調查或有權質詢之機關,需要機密資料參考時,以公文通知主管機關供給。供給機關,依照供給機密資料之機密等級,予以保密說明,或協助採取保密措施。其無保存必要者,使用後原件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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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18條,有權調查或有權質詢之機關需要機密資料參考時,可以透過公文通知主管機關提供相關資料。被提供資料的機關需根據資料的機密等級提供保密說明或協助採取保密措施。若被提供的資料使用後無需保存,則需將原件退還。這表示若調查或質詢機關需要使用機密資料,相關機關必須提供資料並確保保密,同時在使用後將原件退還給提供資料的機關。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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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