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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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因業務需要機密資料參考向主管機關請求提供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屬於「機密」「密」者,得由提供機關審查決定。 各機關內部業務單位相互提供機密資料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須經機關首長批准,屬於「機密」「密」者,業務單位主管得逕行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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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19條,各級政府機關在業務需要時可以請求主管機關提供機密資料,但如果這些資料被歸類為「絕對機密」或「極機密」,則需要經過中央主管機關的核准。如果被歸類為「機密」或「密」,則可以由提供機關自行審查決定。 此外,各機關在內部業務單位之間互相提供機密資料時,如果這些資料被歸類為「絕對機密」或「極機密」,則需要經過機關首長的批准。如果被歸類為「機密」或「密」,則可以由業務單位主管進行決定。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機密資料的安全性,並且對於絕對機密或極機密的資料有更高的層級和限制。這樣可以保障國家機關的機密資料不被不當使用或外洩。該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參考國家機密保護辦法和相關法規及指導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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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