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接受學術機構、專家、學者、及廠商或社團申請分發機密資料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屬於機密」者,由省 (市) 政府或其主管機關核准,屬於「密」及「限閱」者,由縣 (市) 政府或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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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接受學術機構、專家、學者、及廠商或社團申請分發機密資料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屬於機密」者,由省 (市) 政府或其主管機關核准,屬於「密」及「限閱」者,由縣 (市) 政府或主管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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