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20 條
快速跳轉
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接受學術機構、專家、學者、及廠商或社團申請分發機密資料時,屬於「絕對機密」「極機密」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屬於機密」者,由省 (市) 政府或其主管機關核准,屬於「密」及「限閱」者,由縣 (市) 政府或主管機關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20條,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在接受學術機構、專家、學者、廠商或社團申請分發機密資料時,根據機密等級的不同,分為「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密」及「限閱」等級。對於屬於「絕對機密」和「極機密」的資料,需要經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對於屬於「機密」的資料,需要經由省(市)政府或其主管機關核准;而對於屬於「密」和「限閱」的資料,需要經由縣(市)政府或主管機關核准。這些核准的程序是為了確保機密資料的安全和適當的分發。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