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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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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外國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交換機密資料,軍事部份由國防部訂定辦法授權主管軍事情報單位辦理。外交資料,由外交部訂定辦法辦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他供給外國之機密資料,均由中央主管部會洽商辦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21條》的規定,當國家需要與外國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進行機密資料的交換時,軍事部份的授權辦理由國防部制定辦法,而外交資料的授權辦理則由外交部制定辦法。如果主管機關有其他相關規定,則依照該規定辦理。當提供機密資料給外國時,須由中央主管部會進行協商辦理(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250號判決意旨參照)。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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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 21 條規定:「與外國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交換機密資料,軍事部份由國防部訂定辦法授權主管軍事情報單位辦理。外交資料…」(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