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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與外國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交換機密資料,軍事部份由國防部訂定辦法授權主管軍事情報單位辦理。外交資料,由外交部訂定辦法辦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他供給外國之機密資料,均由中央主管部會洽商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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