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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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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資料公佈之價值超過保密價值者,經原始承辦機關之同意,得全部或部份公佈。 機密資料之公佈,內容如涉及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分發之機密資料時,應先會商,並請上級機關准。 機密資料作部份公佈時,應注意研究公佈之範圍及其影響,以維護其未公佈部份之安全。 機密資料公佈後,即消失其保密價值,應註銷其機密等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22條,當機密資料的公佈價值超過保密價值時,經由原始承辦機關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全部或部分公佈。在公佈機密資料時,如果涉及到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分發的機密資料,需要先進行會商,並請上級機關核准。而當機密資料進行部分公佈時,應該謹慎考慮公佈的範圍及其影響,以確保未公佈部分的安全。一旦機密資料公佈後,保密價值即消失,應該註銷其機密等級。

  • 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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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 22 條規定:「機密資料公佈之價值超過保密價值者,經原始承辦機關之同意,得全部或部份公佈。 機密資料之公佈,內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