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2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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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資料公佈之價值超過保密價值者,經原始承辦機關之同意,得全部或部份公佈。 機密資料之公佈,內容如涉及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分發之機密資料時,應先會商,並請上級機關核准。 機密資料作部份公佈時,應注意研究公佈之範圍及其影響,以維護其未公佈部份之安全。 機密資料公佈後,即消失其保密價值,應註銷其機密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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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22條,當機密資料的公佈價值超過保密價值時,經由原始承辦機關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全部或部分公佈。在公佈機密資料時,如果涉及到上級機關或其他機關分發的機密資料,需要先進行會商,並請上級機關核准。而當機密資料進行部分公佈時,應該謹慎考慮公佈的範圍及其影響,以確保未公佈部分的安全。一旦機密資料公佈後,保密價值即消失,應該註銷其機密等級。
- 核名詞
- 註銷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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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