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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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文書送達受文機關時,收發人員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 二、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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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23條的規定,機密文書在送達受文機關時,需要進行登記和處理。具體的規定如下: 一、如果受文者是機關或機關首長,則需要送達機關首長或其指定的人員,由其進行啟封。 二、如果受文者是其他人員,則直接送達該人員本人,由其進行啟封。 這個規定確保了機密文書的安全送達,並確保只有授權的人員能夠接觸到這些機密文件。 參考資料: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12次修正)
- 送達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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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