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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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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文書送達受文機關時,收發人員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 二、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23條的規定,機密文書在送達受文機關時,需要進行登記和處理。具體的規定如下: 一、如果受文者是機關或機關首長,則需要送達機關首長或其指定的人員,由其進行啟封。 二、如果受文者是其他人員,則直接送達該人員本人,由其進行啟封。 這個規定確保了機密文書的安全送達,並確保只有授權的人員能夠接觸到這些機密文件。 參考資料: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12次修正)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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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 23 條規定:「機密文書送達受文機關時,收發人員依內封套記載情形登記,其處理規定如左: 一、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 2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