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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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國家機密,指應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其詳細項目,由中央各院、部、會、局、處、署依其職掌,訂定頒佈。 各省 (市) 政府主管機密項目,由各省 (市) 政府參照中央各院、部、會、局、處、署機密項目,分別訂定,報經上一級機關核定後頒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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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2條規定了國家機密的定義和項目,國家機密包括應保守秘密的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具體的項目由中央各院、部、會、局、處、署根據其職掌來制定和頒佈。各省(市)政府主管的機密項目,則參照中央各院、部、會、局、處、署的機密項目進行制定,經上一級機關核定後進行頒佈。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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