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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辦法所稱國家機密,指應保守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其詳細項目,由中央各院、部、會、局、處、署依其職掌,訂定頒佈。 各省 (市) 政府主管機密項目,由各省 (市) 政府參照中央各院、部、會、局、處、署機密項目,分別訂定,報經上一級機關核定後頒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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