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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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適用範圍如左: 一、各級政府機關。 二、各級民意機關。 三、各級公營事業機構。 四、其他直接或間接承辦國家公務之機構。 與前項各款之機關或機構訂立公務契約之民營廠商,其有關保密規定,參照本辦法辦理。 軍事機關部隊學校之保密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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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3條的規定,該辦法適用範圍包括各級政府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各級公營事業機構以及其他直接或間接承辦國家公務之機構。同時,與前述機關或機構簽訂公務契約的民營廠商,也要遵守相關的保密規定。至於軍事機關部隊學校的保密事項,則另有相關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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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