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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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應依法忠誠服務,絕對保守國家機密,處理機密公務時,並須採取保密措施,嚴防洩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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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4條,公務人員在處理機密公務時有絕對保守國家機密的義務,並且需要採取保密措施,以防止機密的洩露。此條規定要求公務人員在處理機密事務時必須忠誠服務,並且確保所涉及的機密不被洩露。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國家的機密得到妥善保護,避免因公務人員的不當行為或洩密行為,導致國家利益受損。根據法律的規定,公務人員在處理機密公務時必須嚴格遵守這項義務,否則將面臨相應的法律責任和懲罰。 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公務人員在處理涉及國家安全的公務時,故意將相關機密資訊洩露給外部人員,這就違反了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4條的規定,並且可能導致相應的法律後果和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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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