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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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首長暨單位主管,對維護國家機密,負責監督、推行,指定忠誠可靠人員處理機密公務,發生洩密時並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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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 5 條,各機關首長暨單位主管負責監督和推行維護國家機密的工作。他們需要指定忠誠可靠的人員處理機密公務,並且在發生洩密事件時,除了相關人員承擔責任外,他們本身也要負連帶責任。該法條的目的是確保國家機密得到有效的保護和管理,并且促使相關負責人認真履行監督和管理的職責。 舉例來說,如果某個機關發生了機密洩漏事件,根據此法條,該機關首長或單位主管可能需要承擔責任,因為他們負有監督和推行機密保護工作的責任。這意味著他們需要確保指派處理機密的人員是忠誠可靠的,並監督他們的工作。如果他們在履行這些職責時出現疏忽或失誤,導致機密洩漏,則可能需要負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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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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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