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4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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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資料傳遞規定如左: 一、「絕對機密」者,不得在任何電子通信工具中傳遞。 二、「極機密」「機密」「密」者,得使用密碼電報傳遞。 三、「機密」者,得使用有線電密語電話傳遞。 四、「密」者,得使用密語電話傳遞,惟使用有線電之內部電話,短途 (市郊) 電話,及長途有線電話,可用明語傳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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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48條的規定,機密資料的傳遞有以下規定: 一、對於被歸類為「絕對機密」的資料,不得在任何電子通信工具中進行傳遞。 二、對於被歸類為「極機密」、「機密」或「密」的資料,可以使用密碼電報進行傳遞。 三、對於被歸類為「機密」的資料,可以使用有線電密語電話進行傳遞。 四、對於被歸類為「密」的資料,可以使用密語電話進行傳遞,但使用內部電話、市郊短途電話和長途有線電話時,可以使用明語進行通話。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份被歸類為「機密」的文件,根據第三項規定,可以使用有線電密語電話進行傳遞。而如果有一份被歸類為「密」的文件,在使用內部電話、市郊短途電話或長途有線電話時,可以使用明語進行通話。
- 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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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