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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機密資料傳遞規定如左: 一、「絕對機密」者,不得在任何電子通信工具中傳遞。 二、「極機密」「機密」「密」者,得使用密碼電報傳遞。 三、「機密」者,得使用有線電密語電話傳遞。 四、「密」者,得使用密語電話傳遞,使用有線電之內部電話,短途 (市郊) 電話,及長途有線電話,可用明語傳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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