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4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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譯電人員之遴選,以政府設立或認可之譯電學校或訓練班畢業,經政府甄審合格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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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49條,譯電人員的遴選必須是由政府設立或認可的譯電學校或訓練班畢業,並且經過政府的審查合格才能擔任該職位。 範例:例如,如果某人想要擔任譯電人員,他必須畢業於政府設立或認可的譯電學校或訓練班,並且通過政府的甄審以確保具備相關的能力和資格。只有通過這些條件,他才能被確認合格並擔任譯電人員的職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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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