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6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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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機密人員執行本辦法卓著成效者,各該機關 (機構) 主管,應酌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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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65條,對於承辦機密人員執行本辦法卓著成效的情況,各該機關(機構)的主管應該酌予給予獎勵。這意味著當承辦機密人員在執行機密保護工作中表現出色時,應該受到主管的肯定和獎勵。具體的獎勵方式和標準可以由各該機關(機構)自行決定和執行。 範例資料: 根據中華民國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制定之「政府機構機密保護獎勵辦法」,對於在機密保護工作中有卓越成效的承辦機密人員,可給予經費獎勵或嘉獎表揚。例如,對於成功防止機密資料外洩、發現和揭露潛在安全威脅或提出有效的機密保護建議等特殊貢獻的個人或團隊,該機構主管可向其提供經費獎勵以鼓勵其繼續努力工作。這樣的獲獎行為也可通過在組織內部公布獎勵名單或頒發嘉獎狀等方式進行公開表揚。同時,其他政府機關也可以參照這一辦法,根據該機關的實際情況和需求制定相應的獎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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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