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6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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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密資料承辦或保管單位,獲知機密資料洩漏或遺失後,應訊速處理,處理方法如左: 一、建議或聯繫有關單位採取適當補救措施,以減少因洩密所產生之損害。 二、通知負有查處洩密責任之單位,調查洩密責任與原因,其為遺失資料者,並應儘量設法尋回。 三、研究改進機密資料維護措施,以防止再發生類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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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64條,當機密資料洩漏或遺失後,機密資料承辦或保管單位需按照以下處理方法: 一、建議或聯繫有關單位採取適當補救措施,以減少因洩密所產生的損害。例如,可以提供相關建議或聯繫技術人員來修復系統漏洞。 二、通知負有查處洩密責任之單位,調查洩密的責任和原因。對於遺失的資料,應試圖尋回。例如,可以向資訊安全部門報告洩漏情況,並請求協助尋找並追蹤遺失的資料。 三、研究改進機密資料的維護措施,以防止類似事件再次發生。例如,可以檢視現有的安全措施並提出改善建議,包括訂立更嚴格的存取控制措施或加強員工教育訓練等。 以上方法可幫助單位有效應對機密資料洩漏或遺失情況,以保障國家機密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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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