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6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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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機密人員發現承辦或保管之機密資料已洩漏、遺失、或判斷可能洩漏、遺失時,應即向機關 (機構) 主管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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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63條規定,當承辦機密人員發現承辦或保管的機密資料已經洩漏、遺失,或者判斷可能發生洩漏、遺失的情況時,應該立即向所屬機關(機構)的主管報告。 想要查閱更多關於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的資訊,推薦參考以下相關資料: 1.「國家機密保護辦法」(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20001) - 該連結提供了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的法規全文,可以詳細了解各項規定內容。 2.「國家機密保護辦法施行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120003) - 該連結提供了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的施行細則,可以了解該法規的具體執行方式和細節。 3.「中華民國國家安全局」網站(https://www.nsa.gov.tw/n1001.aspx) - 這是中華民國國家安全局的官方網站,可以找到相關的法律資訊和解釋,以及其他相關資源。 這些資料可以幫助您深入了解和釐清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63條的內容和要求,並在需要時提供專業建議和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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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