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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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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須隨時檢點個人言行,建立維護國家機密之觀念,其應注意遵守事項如左: 一、職務上不應知悉或不應持有之機密資料,應避免知悉或持有。 二、因受訓或參加會議獲得之機密資料,應保管於辦公處所,其無保存必要者,繳回原單位,無法繳回者銷燬。 三、私人日記或撰寫文章,不得涉及國家機密,派赴國外工作或進修,應儘量減少私人紀錄。 四、發現他人涉有危害保密之虞時,應加勸告,其不聽勸告或已發生洩密情事者,應立即向長官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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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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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 62 條規定:「公務人員須隨時檢點個人言行,建立維護國家機密之觀念,其應注意遵守事項如左: 一、職務上不應知悉或…」(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 6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