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6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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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或機構應斟酌其業務性質或依有關規定,自行訂定門禁或會客規定,對進入人員作必要管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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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61條的規定,各機關或機構應考慮到其業務性質或根據相關規定,制定自己的門禁或會客規定,對進入人員進行必要的管制措施。具體的門禁或會客規定可以根據機關或機構的需要而訂定,例如限制進入範圍、要求身份證明或經過安全檢查等。這些措施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機關或機構的安全以及防止機密資訊的外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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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