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絕對機密」或「極機密」,由左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中央各院、部、會、局、處、署首長及所屬司署長,或同等職級之主管。 二、省政府主席、直轄市市長、各縣 (市) 長。 三、與國家安全有關之重要機關首長。 四、中央研究院院長、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 五、與國防工業有關之重要生產機構首長。 六、駐外機構館長及中央政府因公派赴國外團隊之團長。 七、其他獲得授權之人員。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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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機密」或「極機密」,由左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中央各院、部、會、局、處、署首長及所屬司署長,或同等職級之主管。 二、省政府主席、直轄市市長、各縣 (市) 長。 三、與國家安全有關之重要機關首長。 四、中央研究院院長、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 五、與國防工業有關之重要生產機構首長。 六、駐外機構館長及中央政府因公派赴國外團隊之團長。 七、其他獲得授權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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