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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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絕對機密」或「極機密」,由左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中央各院、部、會、局、處、署首長及所屬司署長,或同等職級之主管。 二、省政府主席、直轄市市長、各縣 (市) 長。 三、與國家安全有關之重要機關首長。 四、中央研究院院長、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 五、與國防工業有關之重要生產機構首長。 六、駐外機構館長及中央政府因公派赴國外團隊之團長。 七、其他獲得授權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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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辦法第9條,「絕對機密」或「極機密」需由特定人員親自核定。這些人員包括:中央各院、部、會、局、處、署的首長及所屬司署的長官,或具有同等職級的主管;省政府主席、直轄市市長、各縣(市)長;與國家安全有關的重要機關的首長;中央研究院院長、公立專科以上學校校長;與國防工業有關的重要生產機構的首長;駐外機構館長及中央政府因公派赴國外團隊的團長;以及其他獲得授權的人員。 例如,根據參考資料《國家機密保護法》第1條,國家機密的定義為「對於國家相當重要,經核定後,為保護國家安全、外交、軍事、經濟或其他特定議題之秘密,其存、傳或使用對國家有重大損害之可能者」。根據該法第8條,對於機密等級不同的機密文件,除特別規定者外,最低存放期限為1年,最高存放期限則為30年。 以第一款中央各院、部、會、局、處、署首長及所屬司署長為例,這些人員為該機構的最高負責人,具有核定「絕對機密」或「極機密」的權限。例如,中央氣象局局長可核定有關台灣地區的天氣預報以及相關的氣象資料為「極機密」。 同樣地,根據第二款省政府主席、直轄市市長、各縣市長具有核定「絕對機密」或「極機密」的權限。例如,台北市市長可核定有關台北市政府的重要政府文件為「絕對機密」。 根據第三款與國家安全有關之重要機關首長,這些機構的首長在與國家安全相關的事務上擁有核定「絕對機密」或「極機密」的權限。例如,國家安全局局長可核定有關國家安全的情報資料為「絕對機密」。 其他款項的解釋需要參考的相關法律法規及相關法庭判例,以核實該法條的具體含義和解釋。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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