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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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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向其他機關調借國家機密資料,有複製之必要時,應先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或准後,始得為之。
  2. 2.前項國家機密之複製物,應指定專責人員製作,並註明原件之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複製物字樣及其份數。
  3. 3.檢察機關之卷證有複製之必要時,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之核准,始得指定專責人員在辦公處所內為之。
  4. 4.第一項及第三項之複製物,應視同原件,依本法規定保護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10 條,針對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進行複製國家機密資料時,需要先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的核定權責人員書面授權或核准。複製國家機密的資料必須由指定的專責人員進行,並在複製物上註明原件的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複製物字樣以及份數。如果檢察機關需要複製卷證上的資料,則需要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核准,並由指定的專責人員在辦公處所內進行複製。根據法規,複製物應被視為與原件相同,並受到與原件相同的保護。 舉例說明,在一個國家安全案件中,檢察機關需要向國防部調借涉及國家機密的資料進行複製。在複製之前,檢察機關必須經過國防部核准權責人員的書面授權或核准。此外,在複製物上,必須註明原件的機密等級、保密期限或解密條件、複製物字樣以及份數。整個複製過程需要由指定的專責人員在檢察機關的辦公處所內進行。複製物被視為與原件相同的機密資訊,並受到相同的保護。

  • 核定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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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10 條規定:「向其他機關調借國家機密資料,有複製之必要時,應先經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以書面授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