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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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國家機密之複製物或筆錄等,應另以密封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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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判決書中的內容,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11條規定,涉及國家機密的複製物或筆錄等文件應以密封卷保存。該條款的目的是為了確保涉及國家機密的文件的保密性。根據這項規定,檢察機關在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時,必須採取適當的措施,確保相關文件的保密性和安全性。這樣可以確保國家機密不被洩漏或不當使用。根據參考資料,例如《行政程序法》第46條第1項,對於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的資料,行政機關有依法規定保密的必要時,不得提供給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此外,根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9條第1項的規定,在經依法核定為國家機密或其他法律、法規命令規定應為秘密的情況下,不得公開或提供相關資訊。因此,在處理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時,檢察機關應該依法保護相關文件的機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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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