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 1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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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因偵辦案件,向其他機關調借之國家機密原件,應於偵查終結後,立即歸還。
- 2.前項情形,所調借或製作之國家機密複製物,除因全程到庭實施公訴或送上級檢察機關審查者外,亦適用前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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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18 條,以下是各款的解釋: 1. 根據第 18 條第 1 項,檢察機關在偵辦案件時向其他機關調借的國家機密原件,應在偵查終結後立即歸還。這表示檢察機關在借用其他機關的國家機密原件後,當偵查工作結束時必須歸還給原來的機關。 2. 根據第 18 條第 2 項,除了全程到庭實施公訴或送上級檢察機關審查的情況外,其他情況下所調借或製作的國家機密複製物也適用第 1 項的規定。這表示除非案件需要在法庭上全程公開審理,或者需要送給上級檢察機關審查,否則所有的國家機密複製物都必須在偵查終結後立即歸還。 依據最新的資料,我們可以舉以下一個相關範例,該範例源自《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2014年修正): - 當檢察機關在偵辦一個國家機密案件時,他們向國防部調借了一份機密文件作為證據。當偵查工作結束時,檢察機關必須立即將該文件歸還給國防部。同樣地,如果檢察機關製作了該文件的複製品,則這些複製品也必須在偵查終結後立即歸還。
- 偵查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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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