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 1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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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19條的規定: 1. 涉及國家機密案件的卷宗在歸檔時,應使用專用的機密檔案封套進行封存。封套上應註明案由、案號、偵查終結情形及日期、裝封年月日、頁數、件數、附件數、保存年限、機密等級和解密條件。封口應加蓋印章或職名章。歸檔完成後,將卷宗送至指定專區存放。 2. 檢察機關可根據業務需要,參考檔案中央主管機關所設計的範例,自行統一規格訂製機密檔案專用封套。 3. 管理國家機密案卷的人員在點收機密檔案時,只能根據封套上所記載的事項進行檢視,不得拆開封套。確認無誤後,應在歸檔清單和封面上註記點收日期或蓋點收章作為備查。 4. 若辦法中未規定有關歸檔的事項,則適用機密檔案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這些規定確保了國家機密案卷的安全保存和管理,以保障國家安全和個人隱私權。
- 案由名詞
- 偵查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機密檔案管理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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