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 2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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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定由檢察官處理之事項,非簽請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核准,不得委由他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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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23條規定,檢察官在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時,除非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核准,否則不得委由他人處理。這表示檢察官在處理國家機密案件時必須經過核准,不能委託其他人處理。根據這項法規,檢察機關的保密作業需嚴格控管,以確保國家機密的安全性。 參考資料: 1. 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台灣刑事訴訟法規全書) 範例:檢察官在調查一宗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時,需要委託一位特定的警察協助,但根據本辦法的規定,檢察官必須先簽請檢察首長或其指定的人員核准,才能委託該警察協助處理案件。如果沒有得到核准,檢察官就不能委託其他人處理這宗案件。
- 非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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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