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 22 條
快速跳轉
保管國家機密案卷人員調、離職務時,應將所保管之機密,逐件移交接任人員,並親自列冊簽陳核備。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22 條,當保管國家機密案卷的人員調離職務時,應該逐件將所保管的機密資料移交給接任人員,並由離職人員親自列冊簽署並陳核備。這條法條的意圖是確保國家機密的安全轉移和保密控制。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維護國家機密的安全性,以確保相關機密資訊不會因人員的調離而有洩漏的風險。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