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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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知機密資料洩漏或遺失後,應即採取下列方式處置: 一、通知原核定機關或相關機關研採適當補救措施,以減少因洩密所產生之損害。 二、通知政風單位調查洩密之責任與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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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21條,當機密資料洩漏或遺失時,應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一、立即通知核定機關或相關機關,並提出研採適當補救措施,以降低因洩密所造成的損害。這意味著檢察機關需要立即與相關機關合作,以尋找適當的解決方案,並減少潛在的損失。 二、通知政風單位進行調查,釐清洩密的責任和原因。這意味著檢察機關需要將洩漏事件報告給相關的政風單位,以進行調查,找出洩密的負責人和洩漏的原因。 參考資料: - 檢察機關法(修正部分施行)(最新修訂時間:1999年5月21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Detail?FDOCNO=0060005 - 國家機密保護法(最新修訂時間:2019年12月25日),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110001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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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