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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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察機關人員對職務上所知悉之國家機密,負有保密之義務,不得洩漏。退、離職後亦同。
- 2.前項人員未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之授權,不得以私人或機關名義,發表與國家機密相關事項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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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3條規定,檢察機關的人員對於職務上所知悉的國家機密,有保密的義務,不得洩漏。即使是在退職或離職後仍然要遵守保密的義務。此外,前述人員除非經由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的授權,否則不得以私人或機關名義發表與國家機密相關事項的意見。 根據上述參考資料的範例,如果檢察機關的人員在退職或離職後未經授權就發表了與國家機密相關的意見,則可能違反了該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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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