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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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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辦理有關國家機密文書之拆封、分文、保管、繕校、蓋印、封發及歸檔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4條,檢察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文書的拆封、分文、保管、繕校、蓋印、封發以及歸檔等事項。這些專責人員負責確保處理國家機密文件的保密性。然而,根據最新的判決案例,若被告人對處理國家機密文件存在疏失的問題進行辯護,檢察官需證明其有設立專責人員負責相關工作的程序,否則可能無法起訴被告人。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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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4 條規定:「檢察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辦理有關國家機密文書之拆封、分文、保管、繕校、蓋印、封發及歸檔等事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