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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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辦理有關國家機密文書之拆封、分文、保管、繕校、蓋印、封發及歸檔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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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4條,檢察機關應指定專責人員負責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文書的拆封、分文、保管、繕校、蓋印、封發以及歸檔等事項。這些專責人員負責確保處理國家機密文件的保密性。然而,根據最新的判決案例,若被告人對處理國家機密文件存在疏失的問題進行辯護,檢察官需證明其有設立專責人員負責相關工作的程序,否則可能無法起訴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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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