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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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國家機密送達檢察機關時,收發人員應先確認封口有無異狀後,始行拆封。如有異狀,應報請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處理。
- 2.收發人員拆封後,應核對其內容及附件。
- 3.收發人員應依封套記載情形登記,其處理方式如下: 一、受文者為機關或機關首長者,送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啟封。 二、受文者為其他人員者,逕送各該人員本人啟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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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6 條,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時的保密作業如下: 1. 收發人員在收到國家機密文件後,應先確認封口有無異狀。如果發現封口有異狀,應立即報請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處理。 2. 收發人員在拆封後,應核對文件內容及附件的完整性。 3. 收發人員應依照封套上所記載的情形進行登記。具體的處理方式如下: - 如果受文者是機關或機關首長,應將文件送交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來進行拆封。 - 如果受文者是其他人員,則可以直接送達該人員本人讓其進行拆封。 範例:假設某檢察官收到一份被封為國家機密的文件,當他在確認封口時發現封口有異狀,他應該立即將這個情況報告給檢察首長或指定人員,由他們來處理這份文件。假如封口沒有異狀,檢察官便可以拆封文件並核對其內容及附件的完整性。如果這份文件是要送給其他人員的,檢察官可以直接將它送到指定的人的手中,由該人進行拆封處理。
- 送達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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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