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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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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之收發應另立專簿登記,不摘錄案(事)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7條,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時,應另立專簿登記,不摘錄案由。這表示檢察機關在處理國家機密案件時,必須將收發的相關文件和資料登記在專門的簿冊中,而不將具體的案由紀錄在一般的文件中。這樣做的目的是保障國家機密的保密性,防止機密資訊外洩。然而,根據上述問題提供的文本內容,無法確定該法條的具體內容與相關的範例,因此無法提供進一步的解釋或舉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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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7 條規定:「國家機密之收發應另立專簿登記,不摘錄案(事)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