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 1.涉及國家機密之案件,得指定專責檢察官偵辦,並負責偵辦期間之相關卷證、資料之保管。但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之核准,得另行指定專責人員保管,存放指定之處所。
- 2.前項案件未經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之許可,不得將卷證、資料攜離辦公或指定處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第8條,涉及國家機密的案件,可以指定專責檢察官來負責偵辦並保管相關卷證和資料。然而,如果經過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的核准,也可以另行指定專責人員來保管卷證和資料,并存放在指定的地方。在沒有獲得檢察首長或其指定人員許可的情況下,不得將卷證和資料攜離辦公場所或指定的地方。 這項規定的參考資料為《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國家機密,確保相關的卷證和資料不會外洩或遭到未經授權的存取。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檢察機關處理涉及國家機密案件保密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