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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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之核定,應留存書面或電磁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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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1條的規定,對於國家機密的核定,應該留存書面或電磁紀錄。這意味著當涉及國家機密的情況下,必須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記錄核定的過程和結果。這種紀錄的目的是確保國家機密的安全和保密,並提供覆核和查證的依據。例如,當政府機構對某項國家機密進行核定時,必須書面或以電子方式記錄該核定的細節,包括核定的日期、內容和相關的文件或資料。這樣可以確保國家機密的保護和管理是符合法律要求的。
- 核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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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