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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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五目及第三款第四目所定部長,為國防部長。
- 2.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四目所定主管人員,為本機關所屬幕僚主管、機關首長及編階中將以上之部隊主官。
- 3.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三目所定主管人員,為前項人員與國防部及所屬機關簡任第十一職等或編階少將以上之單位主管及編階少將以上之部隊主官(管)。
- 4.本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所定駐外機關,包括駐外使領館、代表處(團)、辦事處;所定駐外機關首長,為政府派駐該國(地)之最高代表。
- 5.本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授權,應以書面為之;其被授權對象、範圍及期間,以必要之最小程度為限,且被授權對象不得再為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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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0條的規定如下: 1. 根據本法第7條第1項第1款第2目、第2款第5目及第3款第4目的規定,國防部長是指國防部的部長。 2. 根據本法第7條第1項第2款第1目、第4目及第3款第1目、第3目的規定,主管人員是指本機關所屬幕僚主管、機關首長及編階中將以上的部隊主官。 3. 根據本法第7條第1項第3款第3目的規定,駐外機關包括駐外使領館、代表處(團)、辦事處;而駐外機關首長是指政府派駐該國(地)的最高代表。 4. 根據本法第7條第1項的規定,授權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被授權的對象、範圍和期限必須在必要的最小程度內,而且被授權的對象不得再次進行授權。 舉例來說,根據第1項第1款第2目的規定,如果國防部長需要對一項國家機密進行保護,他可以獲得相關的授權。而根據第3項第3款的規定,如果某國(地)有駐外使領館,該使領館的首長將被視為政府在該國(地)的最高代表。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國家機密得到適當的保護,同時限制授權的使用,以避免濫用。
- 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第二款第五目及第三款第四目條文
-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四目條文
- 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一目及第三目條文
- 第七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三目條文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期間名詞
-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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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