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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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當國家機密事項管轄之機關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導致該事項非由原本的管轄機關負責時,相關的保護工作應由承受其業務的機關進行處理。如果沒有承受業務的機關存在,則由原核定機關的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負責進行相關的保護工作。 參考資料: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 核定名詞
- 非名詞
- 承受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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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