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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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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原核定機關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致該國家機密事項其管轄者,相關保護作業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無承受業務機關者,由原核定機關之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當國家機密事項管轄之機關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導致該事項非由原本的管轄機關負責時,相關的保護工作應由承受其業務的機關進行處理。如果沒有承受業務的機關存在,則由原核定機關的上級機關或主管機關負責進行相關的保護工作。 參考資料: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 核定名詞
  • 名詞
  • 承受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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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國家機密原核定機關因組織裁併或職掌調整,致該國家機密事項非其管轄者,相關保護作業由承受其業務之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