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本法
第六條
所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應由擬訂機密等級人員自擬訂時起,採取本法
第十三條至第二十六條
規定之保密措施。
本法
第六條
所定有
核定
權責人員,於接獲報請核定三十日內未核定者,原採取保密措施之事項應即解除保密措施,依一般
非
機密事項處理。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