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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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條第三款所稱損害,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有利他國或減損我國情報蒐集、研析、處理或運用。 二、減損整體國防武力,或破壞建軍備戰工作推展。 三、使作戰部隊、重要軍事設施或主要武器裝備之安全遭受損害。 四、不利影響與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交流活動。 五、不利影響與邦交國之外交關係或友好國家之實質關係。 六、妨礙洽談中之建交案、條約案、協定案、諮商案、合作案或加入國際組織案。 七、其他使國家安全或利益相關政務發展產生影響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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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7條,該法第4條第3款所指的「損害」有以下幾種情形: 1. 有利他國或減損我國情報蒐集、研析、處理或運用。 2. 減損整體國防武力,或破壞建軍備戰工作推展。 3. 使作戰部隊、重要軍事設施或主要武器裝備之安全遭受損害。 4. 不利影響與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交流活動。 5. 不利影響與邦交國之外交關係或友好國家之實質關係。 6. 妨礙洽談中之建交案、條約案、協定案、諮商案、合作案或加入國際組織案。 7. 其他使國家安全或利益相關政務發展產生影響之情形。 這些情形的範例及相關資料可以參考國家機密保護法本文及其相關解釋或解釋文,以瞭解更多詳細內容。
- 第四條第三款條文
-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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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