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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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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重大損害,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中斷或破壞我國與他國軍事交流、軍事合作或軍事協定之推展。 二、使單一軍(兵)種或作戰區聯合作戰遭受挫敗。 三、危害從事或協助從事情報工作人員之身家安全,或中斷、破壞情報組織之運作。 四、使政府通信、資訊之保密技術、設備、設施遭受破解或破壞。 五、中斷或破壞與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協議或談判。 六、嚴重不利影響我國與邦交國之外交關係或友好國家之實質關係。 七、破壞我國在重要國際組織享有之會員地位或重大權益。 八、破壞洽談中之建交案、條約案、協定案或加入國際組織案。 九、中斷或破壞我國與他國經貿之諮商、協議、談判或合作事項。 十、其他使國家安全或利益相關政務發展產生嚴重影響之情形。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重大損害的定義包括以下情形:一、中斷或破壞我國與他國軍事交流、軍事合作或軍事協定之推展;二、使單一軍(兵)種或作戰區聯合作戰遭受挫敗;三、危害從事或協助從事情報工作人員之身家安全,或中斷、破壞情報組織之運作;四、使政府通信、資訊之保密技術、設備、設施遭受破解或破壞;五、中斷或破壞與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之協議或談判;六、嚴重不利影響我國與邦交國之外交關係或友好國家之實質關係;七、破壞我國在重要國際組織享有之會員地位或重大權益;八、破壞洽談中之建交案、條約案、協定案或加入國際組織案;九、中斷或破壞我國與他國經貿之諮商、協議、談判或合作事項;十、其他使國家安全或利益相關政務發展產生嚴重影響之情形。 例如,如果在軍事合作協定的執行過程中,有人故意泄露相關機密信息,影響了軍事合作的推展,則可認定為重大損害之情形。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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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本法第四條第二款所稱重大損害,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中斷或破壞我國與他國軍事交流、軍事合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