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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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四條第一款所稱非常重大損害,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造成他國或其他武裝勢力,以戰爭、軍事力量或武裝行為敵對我國。 二、使軍事作戰遭受全面挫敗。 三、造成全國性之暴動。 四、中斷我國與邦交國之外交關係或重要友好國家之實質關係。 五、喪失我國在重要國際組織會籍。 六、其他造成戰爭、內亂、外交或實質關係重大變故,或危害國家生存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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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5條,非常重大損害包括以下情形之一: 一、造成他國或其他武裝勢力以戰爭、軍事力量或武裝行為敵對我國。 二、使軍事作戰遭受全面挫敗。 三、造成全國性暴動。 四、中斷我國與邦交國之外交關係或重要友好國家之實質關係。 五、喪失我國在重要國際組織的會籍。 六、其他造成戰爭、內亂、外交或實質關係重大變故,或危害國家生存的情形。 根據資料顯示,國家機密保護法第5條明確列舉了造成非常重大損害的情形。這些情況包括敵國或武裝勢力對我國進行敵對行動、軍事作戰的全面挫敗、全國性暴動、中斷外交關係或重要友好國家的實質關係、喪失我國在重要國際組織的會籍,以及其他威脅國家安全和重大變故的情況。 參考資料: - 國家機密保護法施行細則第5條
- 第四條第一款條文
- 非名詞
- 國家機密保護法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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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